| 能够参与降低成本的主体不外乎有这些,一个立法机构,一个指法机构,包括司法和行政,一个是消费者威权组织,消费权益保护组织,比方说消费权益保护委员会等等,还有新媒体,另外消费者本身,我们今天对四位消费者代表表示由衷的敬意,你们才是我们要服务好的对象还有经营者,也是降低投诉成本的参与主题,还有包括各行业协会,我想分开讲,其实就立法而言,现在存在非常多的立法真空,所谓真空就是没有。
 东方电台首席主持人渠成
还有就是有的滞后,我举一个例子,上海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地方性的法规,当经营者和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是否存在瑕疵,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协议送解的方式,这里用的是“可以”,而是“应当”在发条当中“可以”和“应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当”是必须,“可以”能性也可以不行。大家都可以表达意识,然后通过和议达到协议达到原则,这事实上不利于消费者保护的,你去送检的话,单方送检,对你检测机构,对各种资质都可以来跟你讨价还价,如果应当的话,应当协议送检,检测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这些立法上有很多真空和滞后,包括现在手机三包责任规定,比以前还要倒退,成了经营者的保伞。 讲执法,执法就是司法和行政,行政的很多不作为现象大量存在的我们知道一般来说,在民事法律是不告不理,行政机构的积极组动的参与,主动作为太少了,有很多借口,人不够,执法成本太高,被执法对象在外地在国家,等等,我们也理解,同时他们存在很多不作为的行为。
消费者保护组织,现在消保委,以前叫消费者协会,现在算是人事局的系列,吃皇粮了,以前民政局登记的,如果没有操法必备,没有第三方眼光,怎么中立。他吃皇粮一些垄断行业,有政府扶持的行业,他怎么能够降低消费者的投述成本。媒体是有权监督,媒体奉为消费者最有效的途径,这是悲哀,媒体越强大,法治越薄弱,消费者自我保护,实际上他们是缺乏很多途径的,这些途径都未必有效。实际上不有效的一个重大的原因,就是我们的立法缺乏牙齿,行政不作为,包括媒体监督,很多新闻媒体从业者,水平有限,监督的不到位不准确,冤枉经营者,还有我们最后要说的经营者,经营者诚信缺失很大方面,诚和信是不同概念,诚是缔约过程当中,我是不是把你应该知道的完全知识的情况告诉你。信是履行合同当中守信用,全面适当的履行经营者的义务。现在经营者诚和信是缺失的,还有售前,售中,售后是不是服务到位。缔约的责任,合同附属义务是不是承担起来了。我有一个朋友刚刚给我打电话,他在永乐买了富士通的空调,4月22日买的,现在没或,没或为什么要卖呢,牵涉到售前,售后,售中。
实际上我要说,降低投述成本不容易的按不是单一成本通过努力可以做到的,降低消费者成本是全社会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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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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