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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接就能不付经济补偿吗?
无锡英才网 (2008-04-29)

    案例回放小李经考核后不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决定解除和小李的劳动合同,遂通知小李,要求小李在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一个月后,公司的人事经理通知小李办理工作交接,小李置之不理,一走了之。又一个月后,小李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根据其服务年限支付相当于五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拒绝,理由是小李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离职后应主动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完成后,公司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而小李一直拒绝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也就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而小李则认为,工作交接和支付经济补偿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支付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对抗法律,双方遂发生劳动争议。

  专业分析“好聚往往不能好散”,离职阶段是劳资矛盾的高发期,本案中的情形在现实中非常普通。劳动者往往是“一走了之”,不办理工作交接;而用人单位往往是“一扣了之”,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用人单位一般都有固定地点,劳动者可以依法维权,而有些劳动者(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居无定所,用人单位根本无法维权,这给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带来极大的混乱。为此,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也就是说,劳动者离职时应根据其和用人单位的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经济补偿在工作交接完成后才支付。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形,虽然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小李和公司“有约在先”,小李没有完成工作交接,公司也就有权拒绝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提醒将工作交接明确为劳动者的义务,并规定工作交接完成后才支付经济补偿,这是《劳动合同法》少数几处有利于企业的变化之一。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在劳动合同中和劳动者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交接的对象、内容和程序等全部细节问题,充分利用好这一有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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