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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依法享有各项社会保障
新华网 (2008-05-04)

    近日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将“国家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对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作为立法原则,在制度设计上完善对残疾人的制度保障,具体包括:

    残疾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残疾人所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社会保险补贴。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按照规定给予救助;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扶养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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