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实录:
消费者吴先生委托上海某公司对其位于杨浦区的一套二手房进行家庭装修设计。2008年5月3日,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了平面布置图和装修预算书。吴先生由于在装修方面的经验不足,当时觉得这份预算和自己的心理价位比较接近,于是没看预算细节就在平面图和预算书上签了字。此后不久又在正式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文本上签了字,并且支付了定金100元。合同中规定开工日期为2008年7月1日。
吴先生把设计平面图纸、预算以及合同书拿回去仔细研究后却发现,在设计中有部分项目要作些调整。为此,他找到公司要求变更设计以及相关的预算。公司答复是可以在开工后根据实际情况再修改。吴先生不放心,担心公司最后会增加许多费用自己又无法控制,所以坚持要求在开工前就变更。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吴先生于是向消保委投诉,要求协助解决。

调查了解:
消保委家装办了解后发现,消费者要求调整的项目只是在室内布局上进行改动,没有涉及新增或者减少项目。所以原则上不会增加预算的费用,只是在施工中要作调整,况且公司也不反对消费者变更布局的要求,只是不肯办理手续。消费者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角度出发要求事先变更合同是合理合法的。据此,消保委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在协调中建议公司接受消费者的要求。
协调结果:
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按投诉人要求设计,变更后合同总价增加部分不能超过原来总价的5%,超过部分投诉人可以拒付。装潢工程按照315标准验收。预算中不做的以及自购部分按照行规收取10%的管理费。
案例提示:
装潢公司在合同总价上“低开高走”是我们经常遇到的消费纠纷类型,包括有事先漏项、模糊预算项目等各种具体手法。不少消费者由于对装潢专业知识了解不够、合同及预算审查不严就比较容易落入“低开高走”的陷阱。
本案当中吴先生是比较小心谨慎的,在发现设计布局中需要变动时当即向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及预算。如果仅仅是布局变化而不涉及到品种、规格、等级等重大事项的变化,公司如无异议则应当配合做好合同变更手续,在第一时间明确变更后的施工内容及价格。至于装潢总价决算时增加部分不得超过5%的行业规定应当理解为:在合同项目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才能够成立。而不能片面认为不管什么情况下都不能超过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