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案例:
消费者田先生于2008年3月16日在上海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套皮沙发,价格是4700元,双方约定该公司于5月25日派人为消费者送货上门。经营者送货上门后,消费者发现所购沙发皮质和当时购买时看到的样品有差异,消费者和经营者交涉,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予以解决却久拖不决。故消费者在多次与经营者协商均无结果的情况下投诉至消保委,希望南汇区消保委给予尽快解决。
投诉调查:
消保委受理后,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证实、了解消费者所投诉情况属实后,首先让经营者提供《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等,并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解。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沙发皮质与原样品不符,经营者表示可以为消费者作调换为原样品或作退货处理。消费者在同意退货的同时,还表示该公司的售后服务存在不到位现象。
最终,经消保委调解,由经营者作退货并赠送价值1000元抱枕和座垫的处理,消费者对此表示满意。
案例提示:
《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可以说,在“提供的商品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和“售后服务不得故意拖延”这两方面该公司都未切实履行。据此,经营者的最终处理意见也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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